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326号
原告: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博律师,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情】
原告酒气所有的辽C×××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车损险限额6076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驾驶该车与案外人候某某相撞,造成案外人候某某死亡、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鞍山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后,原告对案外人家属进行了赔偿,现要求被告方在保险理赔454503元。
【判决】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五日内日向原告支付各项保险理赔金合计393141.5元。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以为事故离我们很遥远,对于掌握一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对措施及方案,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解决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说、怎么做”的问题---即怎样向交警叙述事故经过、怎样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怎样应对事故处理?很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