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
辩护人:李博律师,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4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村范某某租住的家中,范某某在吴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行为。事后又因感情纠纷范某某殴打吴某某。
【判决】
范某某被判缓刑。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博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积极努力的和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将被告人的歉意及忏悔之意一一传达,得到了良好的效果,最终被害人谅解了被告范某某。范某某被判缓刑。李博律师的认真负责,不仅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评,也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好评。